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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些问题一直没有进行充分地调查研究,直至今日才能较容易地解释这些问题。它们大部分是由音乐学家们,音乐史学家们或者是美学家们系统地提出的,而不是社会学家们提出的。然而,就这些问题的性质而言,它们是社会问题,需要一个特有的社会解释。所以我们很容易理解那些提出这些问题,而又被这些问题所困扰的人,他们除了对这些问题进行少数的尝试性的回答和提出一些一般性的意见外,大部分问题没有答案。
【资料图】
音乐学范畴,或更确切地说是音乐史范畴,出现了另一个探索和研究的领域,而且事实已经证明这一领域富有成效,即提出了音乐社会史方面的第一要素。音乐社会史不包括音乐社会学这一事实并没有减少它的重要性。恰恰相反,它保存了全部的自身的价值,它是人类艺术史(或称艺术人类史)中的一个完整的部分,这一部分被许多人认为是基础。但是音乐社会史的任务,尽管非常重要,却总是在一定意义上比音乐社会学的任务更不受重视,更有限。像民族音乐学一样,音乐社会史包括对一种混合物的理解。它的目的在于描绘出艺术音乐史与社会历史之关系,在于按照年月顺序建立可以连接他们的纽带。另一方面,音乐社会学则并不完全限于对这一混合物的理解。然而,假使音乐社会学相信这一理解的根本的重要性,它就超出了音乐社会史学的范围,其用意在于以另一种水平来理解这一混合物,也就是一种类型学。音乐史(不论是否是社会音乐史),民族音乐学都在真实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具体的音乐事实,并把这些事实作为独立的来看待。而音乐社会学则相反,它从社会学的角度,以更深奥的水平来理解这些事实,认为无论什么, 所有这些事实都有其共性。在这种意义上,音乐社会学在音乐事实方面的探索和阐明则更进一步。
实际上,不论是音乐社会史还是音乐史,如果没有大量的抽象观念的帮助,如果没有从单一的事实中选出他们所特有的重要的方面,都不能达到他们的目的。但是要想达到目的,唯一的办法是把这些特点联系起来,千万不要造成一个实质上的社会典型化,那是属于音乐社会学范畴的。类似的做法也可应用于民族音乐学。然而,为了取得成功,音乐社会学确实需要把音乐社会史、音乐史以及民族音乐学作为辅助学科。没有它们是不行的。因此,我们能够断定,归纳法是音乐社会学中基本技巧之一。这一方法保留了一种通用的价值。尤其是关于由音乐社会史建立起来的,作为艺术事实的音乐事实与作为社会事实的超音乐事实之间的关系的类型学。音乐社会史的目的就是在这些事实之间建立这样一种联系,把他们作为独立的来看,并按年月顺序。而音乐社会学的目的是在这些关系中建立具有代表性的东西,一个特定历史时期或特定社会中的核心的东西。
关于不同的社会或不同的民族团体中的音乐社会功能的研究;关于音乐功能的变化与区别的研究,为社会学家和民族音乐学家提供了基本的有重要性的领域。音乐作品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它们的音乐语言,创作技巧,表达方式与作品特点,以及它们的风格,形式和流派;另一方面是特定的社会和文化根源,特别是社会群体,阶级,总的社会结构——向音乐社会学和民族音乐学提供了他们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这些关系可以两方面来研究:一个是产生这些作品的社会和文化根源;一个是后来演出的那些作品。A·P梅里亚姆强调指出:“音乐的用途与功能指出了民族音乐学中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在研究人类行为方面,我们不断地探索,不仅仅是说明音乐事实,更重要的是说明音乐的含义。我们不仅希望知道事物本身,更重要的是我们还希望知道它为人民做了些什么,怎么做的。”
音乐社会学正好有一个同样的目标,那就是寻找音乐在社会中的功能与用途,以便了解音乐为什么而创作,音乐的演奏又为谁来服务。在这方面我们应该观察两个学科之间方法与目标的根本的相同点。梅里亚姆关于民族音乐学所做的阐述完全适用于音乐社会学:“当我们谈到音乐的作用时,通常是指音乐在人类社会中被使用的途径,是指音乐的习惯性的练习,不论是作为事物本身还是与其它活动相联系。音乐在某种环境中得以使用,并成为这些环境中的一部分,但是音乐也许有也许没有一个更深的功能……"作用’是指人类行为中使用音乐的环境;"功能’是指使用音乐的原因和音乐所为之服务的非常广泛的目的。”
事实上,民族音乐学在自己的研究领域里已经发展了关于人种音乐的作用与功能的研究,并达到了很深的程度。在艺术音乐的研究方面,音乐社会学非得做出贡献以便能帮助音乐史学,音乐社会史学以及间接地帮助民族音乐学从这一角度来较好地理解并掌握他们的研究对象。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这一领域里,民族音乐学和音乐社会学可以相互帮助,首先民族音乐学从实际出发,在民族音乐方面发现了众多的音乐功能。而音乐社会学根据社会学的观点,较深远地发现了艺术与民族音乐的多方面的用途和功能。
梅里亚姆简单描述了民族音乐中所表现出来的几种功能,比较突出的有激发、表达和分享情感的功能;艺术享受之功能;娱乐之功能;交流之功能;符号表达之功能;物质回答之功能;使社会风格和宗教仪式合法化之功能;促成文化的延续与稳固之功能;促成社会一体化之功能。按照梅里亚姆的话说:“这些例举的音乐功能可聚可张,但是一般来说这些功能概括了人类文化中音乐的作用”。
关于音乐的民族音乐和社会学方面的研究是密切相关的,M·胡德的思想证实了这一点。在他的《民族音乐学家》一书的开篇中写到“对舞蹈或戏剧音乐真正有效地研究是脱离不开它的社会文化渊源和它所具有的价值的。”为了比较说明他举了两个不同的例子:美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巴厘岛。
“纵观整个社会,在美国视艺术为次要的,低于它的价值标准……拥有第一第二辆汽车要比直接的艺术赞助优先的多……尽管那些汽车、电视机、化妆品的个人消费者的阻挠,还是应该指出在美国美元支持着艺术,而且比世界任何国家都高,它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由私人基金会,高等学术团体和慈善家们提供。然而,美元的支持并不标志着消费者的价值观,而消费者的价值观决定一个社会对艺术的态度。”
那么,为了把事情看的更广泛,我们摘录一段C·西格的文章:
“在《哈佛音乐词典》中M·胡德有一篇名为"民族音乐学’的文章,他明确地指出"民族音乐学是一条研究任何音乐的途径,不仅仅就其本身而言,还有与其文化渊源的关系’。他还说:"通常地,民族音乐学有两个广泛的作用:(1)研究欧洲艺术传统以外的所有音乐,包括在欧洲和其它地方遗留下来的那种传统的早期形式。(2)研究在一个地方或地区发现的各种不同的音乐,如东京或洛杉机或圣地亚哥的"民族音乐学’可以包括研究关于那一地方的各种形式的欧洲艺术音乐,异国少数民族的音乐,民间音乐,流行和商业化的音乐,音乐的混合物等等。换句话说,就是所有那些特定地区人们使用的音乐’。首要的一点,音乐学和民族音乐学,若分开来研究则没有任何作用,但是音乐学和民族音乐学的探讨仍然有区别,前者是就事物本身,后者是就事物的文化渊源。”
众所周知,这些观点不能被所有的音乐学家或民族音乐学家们所接受。事实上,事情远比这复杂。
系统地阐述音乐学的两种主要概念是可能的。根据第一点,音乐学是严密的学术学科的组合,主要包括音乐史(和其它相应学科),民族音乐学,音乐社会学。相反地,音乐学仅仅是民族音乐学的一部分。A·马查贝给音乐学下的定义是它是一门研究、阐述、分辨那些与音乐史有关的问题,它的美学,以及音乐本身的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然而 J·哈兹奇却说,音乐学是一门历史性的学科,它的主题“并不是把音乐看成一个特定事实本身,而是人类在音乐范围内表达本身的情感。”F·莱萨里又说“音乐学的最终分析仅仅反映了文明历史中的一小部分。”
原则上说,这样一种概念是可以被接受的。然而它却能导致音乐学面临两种危险,其一,把音乐学看作是一门历史性的学科,单独地给其下定义则有太大的局限性;其二,有点太含糊,尽管它的人文主义观点是正确的。尽管如此,仍需强调的是,正像C·帕利斯卡所说,“音乐学中还有许多非完全历史性的东西。”有批评与分析,有词典学,有文献学,古文书学,语言学,考古学,还有社会学。所有这些音乐学家的活动都对音乐史做出了贡献,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认为音乐学家仅仅是历史学家是错误的,因为音乐学家的重点并不在于编年史,而是被载入编年史的一件事物的某一方面。
另外,音乐社会学的基本目标可分为两部分:第一,研究音乐与世界各种不同社会的关系,与这些社会中各种不同社会群体的关系;第二,研究音乐本身是怎样成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或更确切地说,研究音乐中的社会面。但是在研究音乐中的社会成分方面,音乐社会学还研究历史和文化成分。虽然不能把音乐社会学与音乐社会史混为一谈,但是,音乐社会学是音乐历史社会学,因为音乐社会学所涉及的社会和艺术事实同样还是历史事实,当然也是文化事实。音乐社会学中出现的这些借以研究的问题可按音乐中的社会条件来归类,而民族音乐学研究的那些问题则根据音乐中的文化条件来归类。这两个领域十分接近。音乐社会学当中的社会条件作用的想法从本质的和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好像是必不可少的,它有着这样一种含义,即音乐活动取决于音乐家的艺术个性,同时一个特定时期所特有的社会条件又影响着那一个性。
仍然值得指出的是,在研究音乐的社会功能和价值方面,音乐社会学通过音乐本身的艺术与人类的价值,通过影响音乐创作的社会条件和环境,加强了那一艺术的效能,使之长久生存。音乐社会学愈清楚地指出音乐的社会功能和价值,人们就能愈清楚地证实至少艺术音乐的一部分——不管它的社会基础——总是并且继续能够超越其源于的地区和社会环境的局限,以及超越后期演奏的局限。很清楚这是由于它的最显著的艺术与人类价值。这样,音乐社会学用自己的方法提高了这些价值,而决非消毁这些价值。
最后,各种音乐学学科只是研究音乐事实的不同方面,把它们从整体分离开来,甚至不试图看一看这些事实的整体。今天,民族音乐学,在某种程度上音乐史学都在以不断提高的标准,愈来愈多地寻求理解他们研究的事实。但是他们大部分是研究特殊关系和结构的连续性。音乐社会学必须用它的类型学的办法,查寻关于社会条件作用问题中的断续类型,并且必须寻找典型事实,以便正确地达到一个本质上的社会的典型化。(译自《音乐世界》1987.1)
文章刊发在《中国音乐》1988年第1期下一篇:最后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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